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来源:新时代商会 时间:2020-04-20 10:24 364 阅读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 THE END - 本文由 新时代商会 发布 · 最后更新于 2020-04-20 10:24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index.php 上一篇 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下一篇 商标网上申请用户注册时,对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扫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