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时代商会官方网站
☰ 🔍
首页 > 商标评审 > 关于第37308269号“E-HE TECHNOLO...

关于第37308269号“E-HE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新时代商会 时间:2020-04-12 12:21 399 阅读
关于第37308269号“E-HE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86号
   
申请人:浙江易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8269号“E-H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5057号“意和 E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16121号“E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36544号“E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65397号“EHE EASY HEART EVERY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932072号“E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142269号“E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呼叫、字母组合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1月19日
- THE END -
本文由 新时代商会 发布 · 最后更新于 2020-04-12 12:21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index.php

网站导航

首页 商会协会 创新创业 商机 企业服务 政策法规 出海资讯 国内资讯 云南旅游 视野 康养地产 在线询价
✕

最新推荐

推荐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