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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光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昆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光彩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来源:

1.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工商联会员、企业及个人的捐赠;

2.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及工商社团友好人士的捐赠;

3.政府资助光彩事业的专项引导性经费。

第三条  光彩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1.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资金由昆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办公室具体管理,专户储存,专户核算,对会长及常务理事负责;

3.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用于和服务于光彩事业工作;

4.对指定资金具体用途或未指定资金具体用途的捐赠者、资助者,由本会分批或单独授予项目冠名权;

5.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光彩事业业务工作经费可以从资金的利息收入和昆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会费中列支。

第四条 光彩事业专项资金的监督

1.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定期向会长报告,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2.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全体理事的监督和检查;

3.理事有权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出质询;

4.资金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办理财务收支业务。资金的帐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他人和为他人提供担保贷款业务;

5.资金的管理使用同时接受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其它

1.本管理办法自第一届理事大会通过后实施;

2.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3.本办法解释权属昆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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