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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昆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和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收取
1.会费每年收取一次。
2.会费标准:
非公企业家副会长:5000元/年;
非公企业家常务理事:3000元/年;
非公企业家理事:500元/年;
非公企业家以外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每年缴纳不低于200元的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1.日常办公费用;
2.会务费用;
3.表彰奖励和宣传工作费用;
4.光彩项目调研、考察等费用。
第四条 会费的财务管理
1.会费由昆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办公室具体管理,专户储存,专户核算,对会长及常务理事会负责;
2.会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用于和服务于光彩事业工作;
3.会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定期向会长作报告,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4.会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全体理事的监督和检查;
5.理事有权对会费的管理使用提出质询;
6.会费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办理财务收支业务。会费的帐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他人;
7.会费的管理使用同时接受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昆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