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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昆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昆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KunMing Society for Promotion of the Guangcai Programme”,英文缩写:“KMSPG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地区热心公益事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有关单位的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家,配合国家扶贫攻坚计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面向“老、少、边、穷”地区,按照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以先富带动后富,通过项目投资和对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等多种形式,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进步,推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进程,为实现昆明市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富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接受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昆明市大观路282号市工商业联合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按照“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引导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关注、关心贫困地区的发展,参与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他们在贫困地区捐资助教、修桥建路、开展扶危济困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引导、组织、推动全市及东部发达地区民营企业到我市“老、少、边、穷”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开展贸易,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吸引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同我市“老、少、边、穷”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和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帮助协调关系,排忧解难,扩大光彩事业的参与队伍。

()紧密围绕我市扶贫攻坚计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新昆明建设,做好光彩事业项目的选择、考察、论证、推荐和实施。

()抓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开展光彩事业发展中的政策研究、制定规划、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及反映情况等活动。

()加强与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及外地光彩事业促进会的联系、友好往来与合作。

()依法维护会员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结合制。

  凡热心参与光彩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认同光彩事业宗旨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热心参与光彩事业并作出一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通报全体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光彩事业基金”,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昆明市民政局和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昆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昆明市民政局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           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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