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296583号“天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23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296583号“天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天猫”是申请人旗下知名网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4884号“天猫”商标、第10423005号“天猫TIANMAO”商标、第10456395号“天猫TMALL及图”商标、第10587469号“天猫TIANMAO”商标、第10937747号“天猫”商标、第11750956号“天猫”商标、第25534246号“天猫仓库”商标、第25391706号“天猫商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是对申请人旗下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八的商标效力尚未最终确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引证商标七已被全部驳回,其与申请商标的冲突已消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页、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被宣告无效(见《商标公告》第1640期),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挂铃;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金属焊丝”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分别核定使用的“金属制兽笼;医院用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挂铃;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金属焊丝”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分别核定使用的“金属制兽笼;医院用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支架;金属管;金属建筑材料;普通金属线;五金器具;钩子(金属器具);金属纪念碑;铁路金属材料;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挂铃;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金属焊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