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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821735号“HIATCH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30821735号“HIATCH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47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
被申请人:郝俊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0日对第30821735号“HIATCH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名下的“日立”、“HITACHI”、图形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空气调节设备、电梯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9928号、第3451782号、第3477915号、第6976933号、第7772679号“HITACHI”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注册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1996-1997年产品介绍;
2、2006-2012年申请人在中国设立的公司的审计报告;
3、中国电梯协会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
4、2007-2012年宣传证据;
5、申请人早期及近年的媒体报道;
6、申请人赞助的公益活动;
7、1999年4月《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摘页;
8、相关行政裁定及法院判决;
9、申请人维权行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经过审查程序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为: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是广东菱笠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销售带有争议商标的空调,在实际宣传中声称产品属于申请人的品牌。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与其评审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
申请人在质证时提交了标有争议商标的空调等产品照片、相关行政裁定。(以复印件的形式)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为2019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及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力饭锅等商品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HIATCHITE”与引证商标“HITACHI”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力饭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了“PANXOSNIO”、“TOSHBAIR”等商标。引证商标“HITACHI”非英语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其文字构成相近,难谓巧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理由,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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