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普通文章模块栏目内容页
关于对《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解读
关于对《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解读: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从事工业大麻花叶加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或者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药品、食品、化工品科研机构;
(二)有原料来源、原料使用、产品种类、产品加工的计划;
(三)有专门的检测设备和储存、加工等设施和场所; 
(四)有检测、储存、台帐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的,应当向加工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单位登记证书;
(三)检测设备、储存和加工设施清单及照片,加工场所的使用证明材料;
(四)原料来源、原料使用、产品种类、产品加工的计划文本;
(五)检测、储存、台帐等管理制度文本。
 
为有利于公安机关的监管,在公安机关对从事花叶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之前,设置筹备前置审批,建立筹备期前置审批流程。即拟从事花叶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需先行向加工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筹备开展工业大麻花叶加工项目的申请(申请上应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写明具备工业大麻花叶加工的相关条件,后继需要办理的事项,并提交项目建议书、营业执照或者单位登记证书、加工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申请受理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筹备开展工业大麻花叶加工项目的批复。批准筹备开展工业大麻花叶加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批复筹备办理各类证照、设置加工场所、购买加工设施等事项。在筹备期内,开展花叶加工试制,应当书面请示原批准公安机关,并提供加工场所及设施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检测设备、加工和储存设施、监控和报警装置等安全管理设施清单及照片;加工、检测、储存、台帐等管理制度;加工人员组成情况;加工计划(包括加工工艺说明,原料来源、数量、四氢大麻酚含量的检测情况,样品种类,加工次数,加工日期等内容)等相关材料。原批准公安机关核查批准后,才能购买、运输、储存、加工花叶。
在筹备期,公安机关要严格控制花叶加工数量,对试制过程中可能产生毒品问题的环节全程监管,对加工产生的样品,废水、废液、废渣等加工残留物进行检测,发现毒品问题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其继续试制的决定。被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试制过程中发现产生毒品问题的,以及发现花叶、加工残留物、样品流失的,应当24小时内向批准公安机关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产生的样品不得出售;及时销毁不达标的样品和加工残留物。
 
 
 
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收藏
0
有帮助
0
没帮助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