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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一、 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办理相应材料
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
2.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 公司章程(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6、 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7、 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8、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9、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10、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 办理地点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312室,地址:昆明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
四、 办理时间
所有工作日
五、 联系电话
人社局联系电话:0871—68163090
六、 办理流程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流程图
上一篇: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和《业务手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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