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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月1日起执行
近日,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0年,全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40元/人/月,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4500元/人/年,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32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至一档835元/人/月,二档418元/人/月,三档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至一档151元/人/月,二档88元/人/月,三档50元/人/月。新标准自今年6月1日起执行。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各地最迟于5月底以前完成提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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