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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发展促进处草拟了《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7月20日(星期一)上午12:00以前反馈至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德朝邮箱,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德朝 63138279
邮 箱:419202789@qq.com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昆明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坚持“政府引导、激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总额控制”的原则,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加快区域性经济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经费由昆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及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县(市)区或开发区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企业的;
(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企业创新能力较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5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或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五)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
(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人员,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规划;
(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 申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三)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部门和不少于3名(含)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
(五)企业创新能力强,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且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0件以上,近两年有专利申请和授权,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六)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近两年核心专利转化实施率达到50%以上或专利产品、技术和服务(含国家级技术秘密)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全面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主要包括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长效机制;
(八)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检索和分析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预警机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九)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实施效果显著,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全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1、申报材料不实,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证属实的;
2、申请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近3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申请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近5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或司法部门认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具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其他理由的。
第八条 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决定进行查证的,申请企业应予配合。查证期间,暂停对申请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申请及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及认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程序如下: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年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通知,布置具体工作安排,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内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二)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自愿申报,向所在县(市)区或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昆明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对辖区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建由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与被评审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应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有关的评审制度,并对有关企业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五)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相关处室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提出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会讨论。
(七)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的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须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昆明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存在异议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相关处室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昆明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异议理由成立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取消被认定资格,按照专家组评议意见,重新提出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候选名单,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会讨论。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年度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名单,按相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获得扶持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昆明市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扶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报告:报告要立足自身发展战略,有明确的目标,有具体知识产权工作措施,反映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情况。报告要反映如下内容:
1.知识产权创造: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
2.知识产权运用:专利转化实施率,知识产权合作,促进专利实施的措施和效果,专利信息化应用,贯标工作情况(示范);
3.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企业专利纠纷应对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员。
4.知识产权管理: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人员设置,管理制度制定和工作体系建设,保证专利工作经费、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等情况;
(四)专利证书及缴纳当年年费的发票复印件;
(五)企业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战略文件的复印件;
(六)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知识产权经费情况表,须反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例;
(七)申请单位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声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八)《昆明市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扶持申请表》及知识产权工作报告所包含内容对应的各项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企业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是否拥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是否有PCT或国外专利等。)
以上证明材料和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并出示对应的有效原件以供审查。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进行管理考核。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对扶持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考核,受扶持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按照《昆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采取书面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有关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称号,考核不合格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称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扶持申请。
(三)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有效期为两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采取书面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有关企业进行复审, 复审合格的,继续保留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复审不合格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扶持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件,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获得扶持的,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查证属实的,撤销其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记入本市企业知识产权信用记录,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第五章 扶持的措施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补。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优先推荐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云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国家和云南省专利奖评选。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及其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人员,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表扬,符合条件的,优先入选本市知识产权专家库。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人员,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国家和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系统各类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充分发挥主动性,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方案(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办法),创造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形成优势企业培育与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链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昆科规〔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