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商务代理行业市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规范会员行为,保护会员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经商务代理协会认可,具备法定资格并有能力能提供相应服务并获得本协会会员资格的企业法人和其他机构。
第三条会员入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本协会不接纳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成为会员。
第二章 会 籍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均可提出入会申请,再递交相关材料并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会员。会员入会申请的受理部门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会员部
第五条 会员资格的获得。会员入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承认和遵守商务代理协会的章程和其他有关自律性规定;
(三)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商务代理活动相适应的资信能力;
(四)申请并获准成为商务代理协会会员,交纳会费(具体会费金额待协会构架确定后决定)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一)《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简介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当年设立的公司需提交验资报告);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文件;
(八)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对获准成为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会员的机构,商务代理协会向其发出《入会通知书》,办理好相关手续后颁发商务代理协会会员证,并在商务代理协会的网站或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会员资格中止的有关规定:
(一)会员未通过商务代理协会年检以及发生商务代理协会规定的违禁情况,会员服务部经核实,中止其会员资格;
(二)会员中止期为三个月,在中止期内,不得在昆明市开展工商事务代理服务;
(三)会员若具备提前结束会员资格中止的情由,可书面提出恢复会员资格的申请。
第九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向会员服务部提出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并经批准的;
(二)会员资格中止期结束后,仍达不到会员资格恢复要求的;
(三)会员法人实体解散、被撤销或依法吊销证照、宣告破产;
(四)不能继续履行正常的会员义务;
(五)会员不再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商务代理协会会员有资格获得商务代理协会委托或推荐的有关交易服务,从而获取佣金服务费;
(二)对于会员自身组织发展的业务,按照与商务代理协会的具体约定,拥有该业务的收益分配权;
(三)根据会员具体业务情况,会员可获得商务代理协会互联网信息发布、电子竞价席位设置以及各种形式的信息提示服务;
(四)参加商务代理协会各类交易活动,获得商务代理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参加会员大会、联谊、座谈等;
(六)对商务代理协会与会员相关的事项享有提议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七)放弃会籍;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商务代理协会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九)代理行业最新政策、法规、文件的及时传达和解释;
(十)和政府,主管单位沟通协调;为会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资源平台共享,会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和优惠。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 开展与会员资质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或服务,并对此承担责任;
(三)向商务代理协会及时提供会员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合法、真实和有效,并对此负责;
(四)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商务代理协会提供项目信息和相关信息,反馈服务相关情况,并对提供的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六) 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商务代理中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七)接受商务代理协会的监督和管理,禁止利用商务代理协会信息等各类资源以会员名义,从事违规或非法交易;
(八)接受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九)按照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要求,建立业务档案,并指派联络人员;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规章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员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会员接受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商务代理协会实行会员年检制度。会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商务代理协会提供年检材料。通过年检的,加盖年度审核章;未通过年检的,应依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中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将下列材料报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年检:
(一)公司年度总结;
(二)公司上一年度从事的业务情况;
(三)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颁发的《会员证》;
(四)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会员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商务代理协会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有关规定及侵害商务代理协会及其他会员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中止其会员资格,有权扣除其会员保证金,并根据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相关规定对会员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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