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416649号“天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22号
申请人: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416649号“天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5967号“天龙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于2018年9月27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引证商标二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14期),该商标现核定使用服务为“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流动图书馆;图书出版;录像带发行;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