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普通文章模块栏目内容页
关于第31578026号“华夏中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1578026号“华夏中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10号
 
申请人:朱军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78026号“华夏中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5172号“华夏中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7978号“华星中艺HUAXING ZHO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85957号“华夏中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方面存在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1月19日
收藏
0
有帮助
0
没帮助
0